市科技局权力清单

  发布时间: 2018-01-11 16:03 字体:[]

六盘水市科学技术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承办机构

追责对象范围

备注


1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

市科技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第十九条,《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六条

市防震减灾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市防震减灾局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

行政处罚

对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3、6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3、84条;《贵州省专利条例》44条

市科技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专利法》第63、64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3、84条;《贵州省专利条例》第44条。

市专利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市专利执法支队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3

行政处罚

对继续侵犯同一专利权、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处罚

《贵州省专利条例》第45条

市科技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贵州省专利条例》第45条。

市专利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市专利执法支队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4

行政处罚

对为侵犯专利权、假冒专利提供制造、销售、运输、仓储、隐匿、广告、展示等便利条件行为的处罚

《贵州省专利条例》第45条

市科技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贵州省专利条例》第45条。

市专利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市专利执法支队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5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碍调查,转移、毁损证据,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行为的处罚

《贵州省专利条例》第46条

市科技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贵州省专利条例》第46条

市专利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市专利执法支队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6

行政处罚

对擅自转移、毁损已查封或者扣押物品行为的处罚

《贵州省专利条例》第46条

市科技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贵州省专利条例》第46条

市专利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市专利执法支队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7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取得专利服务的资质或者资格,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专利服务行为的处罚

《贵州省专利条例》第47条

市科技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贵州省专利条例》第47条

市专利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市专利执法支队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8

行政处罚

对专利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泄露委托人的技术或者商业秘密;出具虚假专利分析、评议、评估等报告;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以诋毁竞争对手商誉、虚假广告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损害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处罚

《贵州省专利条例》第47条

市科技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贵州省专利条例》第47条

市专利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市专利执法支队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9

行政处罚

对以下违法行为的处罚:(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84条;《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第34条

市科技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市防震减灾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市防震减灾局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0

行政处罚

对未按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85条;《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第34条

市科技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市防震减灾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市防震减灾局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1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的行为的,或者未按照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87条;《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第36条

市科技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市防震减灾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市防震减灾局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2

行政处罚

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23条;《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第37条

市科技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市防震减灾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市防震减灾局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3

行政处罚

对以下违法行为的处罚:(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24条

市科技局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15、31、37、38、39、40、42条;

市防震减灾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市防震减灾局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4

行政强制措施

登记保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

市科技局

1.调查阶段: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阶段: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阶段: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等)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18、24、26、31、32、33条。

市专利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市专利执法支队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5

行政强制执行

加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

市科技局

1.催告阶段: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2.决定阶段: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阶段: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35、36、37、38、39、10、41、43、44条。

市专利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市专利执法支队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6

行政强制执行

危害地震观测环境代为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84条

市科技局

1.催告阶段: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2.决定阶段: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阶段: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35、36、37、38、39、10、41、43、44条。

市防震减灾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市防震减灾局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7

行政强制执行

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代为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84条

市科技局

1.催告阶段: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2.决定阶段: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阶段: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35、36、37、38、39、10、41、43、44条。

市防震减灾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市防震减灾局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8

行政强制执行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限期未恢复原状的,代为恢复原状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37条;《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第34条

市科技局

1.催告阶段: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2.决定阶段: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阶段: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35、36、37、38、39、10、41、43、44条。

市防震减灾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市防震减灾局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19

行政确认

地震监测设施保护范围确认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地震台站观测环境技术要求》第1部分:测震(GB/T19531.1-2004);《地震台站观测环境技术要求》第2部分:电磁观测(GB/T19531.2-2004);《地震台站观测环境技术要求》第3部分:地壳形变观测(GB/T19531.3-2004);《地震台站观测环境技术要求》第4部分:地下流体观测(GB/T19531.4-2004)

市科技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相对人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72.73.75。

市防震减灾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市防震减灾局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0

行政检查

专利执法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4条

市科技局

1.检查阶段: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2.处置阶段: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3.事后监管阶段: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4条。

市专利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市专利执法支队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1

行政检查

展会专利产品或专利技术的监督管理

《贵州省专利条例》第29条;《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6、7条

市科技局

1.检查阶段: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阶段: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阶段: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州省专利条例》第29条;《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6、7条。

市专利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市专利执法支队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2

行政检查

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活动监督管理

《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第6条

市科技局

1.检查阶段: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阶段: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阶段: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防震减灾法》第75.76条。

市防震减灾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市防震减灾局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3

行政检查

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地震应急救援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76条

市科技局

1.检查阶段: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阶段: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阶段: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防震减灾法》第75.76条。

市防震减灾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市防震减灾局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4

行政检查

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4条;《贵州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4条

市科技局

1.检查阶段: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阶段: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阶段: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防震减灾法》第75.76条。

市防震减灾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市防震减灾局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5

行政检查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

《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第4条

市科技局

1.检查阶段: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阶段: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阶段: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防震减灾法》第75.76条。

市防震减灾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市防震减灾局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6

行政检查

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5条

市科技局

1.检查阶段: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阶段: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阶段: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防震减灾法》第75.76条。

市防震减灾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市防震减灾局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7

行政检查

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应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46条;《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8条;《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第18条

市科技局

1.检查阶段: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阶段: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阶段: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防震减灾法》第75.76条。

市防震减灾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市防震减灾局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8

行政检查

指导、协助、督促地震科普与应急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7条;《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第7条

市科技局

1.检查阶段: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阶段: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阶段: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防震减灾法》第44条。

市防震减灾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市防震减灾局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29

行政检查

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40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15条

市科技局

1.检查阶段: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阶段: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阶段: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防震减灾法》第40.41.42条。

市防震减灾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市防震减灾局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30

其他类

调解以下专利纠纷: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纠纷;专利实施许可纠纷;其他专利纠纷。

《贵州省专利条例》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5条

市科技局

1.受理阶段: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理阶段:通知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有关部门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查明案情。
3.裁决阶段: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救济途径)。
4.事后监管阶段:监督当事人严格履行生效裁决书的有关内容。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贵州省专利条例》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5条。

市专利执法支队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市专利执法支队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


31

其他类

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44条 

市科技局

1.受理阶段: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防震减灾法》第43条。

市防震减灾局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市防震减灾局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