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责任 处室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除中央驻黔和省属事业单位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41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 号)第十八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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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确认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
1.《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3条; 2.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2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 4. 《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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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责任:对全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2.复议责任:依法受理当事人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行政复议申请。 3.其他责任: (1)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的,按照规定对其持有的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进行认定登记。 (2)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本市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按照规定对其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书面合同进行认定登记。 (3)按照规定对境内居民企业的技术转让合同和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进行认定登记。 |
1.《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3、16条; 2.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第2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 4.《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第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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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类 |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 |
《贵州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09年11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科学技术工作协调机制,研究科学技术发展重大问题,合理配置科学技术资源,鼓励推动国内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交流与应用合作。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评审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根据项目管理程序,抽取专家,组织专家对收到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提出拟立项名单,通过局门户网站对外公示7天。 4.决定责任:公示结束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立项,匹配项目经费。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 2.《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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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类 |
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推荐 |
《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十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国家科学技术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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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申报;如需资料受理,按规定受理申报资料,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初审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按要求进行形式审查。 3.推荐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符合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的项目,上报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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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十条 |